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被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补充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