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