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