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九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且在六个月内没有补足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