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且在六个月内没有补足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