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由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侦查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司法行政部门。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