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