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未到五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机构负责人可以依据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的主体任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