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市民公开课、专题报告、名家讲座、公益体验等多种形式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引导全民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