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包含地理信息、地名信息、历史信息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资源规划、文物、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录入、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