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在不改变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前提下,投资人可以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有关国有历史建筑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