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抢救修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修缮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县(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作出相应认定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档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