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对其进行使用,并按照保护规划和年度修缮计划的要求,负责对历史院落或者历史建筑适时进行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