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抢救修缮。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修缮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县(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作出相应认定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