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城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下列事项前,应当征求资源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意见:
(一)在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牌匾、照明设备、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上设置牌匾或者户外广告的;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设置牌匾或者户外广告,所占面积、色彩、材料以及形式应当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可能影响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安全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