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具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等性质的危险物品;
(三)在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灯箱、条幅、电子显示屏等严重影响外观的外部设施;
(四)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其使用寿命的设备;
(五)违反法律、法规、保护规划等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