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应当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和道路线形,保留带有历史风貌特色和与历史风貌特色相协调的建筑物、广场、绿地、市政设施和地面铺装。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装修、装饰、色彩,市政设施、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