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