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