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等部门制定保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