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濒危历史建筑的抢救工作;

(二)对历史院落、历史建筑的收购、征收;

(三)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普查工作;

(五)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