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八条有效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紫线依法划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保护规划应当以保护文本、图则和相关附件的形式体现。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