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保护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三)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要求。

历史院落的保护规划按照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要求进行确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