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资源规划部门应当自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条例公布实施前,尚未编制完成的,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