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三条有效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巷、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 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构筑多方位的历史文化展示体系。编制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