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