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保护名录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