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八条有效经国家和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保护名录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紫线范围、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