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设置应当与保护对象传统风貌协调一致。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文化信息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配备二维码等新型载体,方便公众查阅。

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