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被依法登记为文物的,文物部门应当自历史建筑被登记为文物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资源规划部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