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