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资源规划部门组织调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