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经批准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同时设立垃圾桶等环境卫生器具。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保持经营场地整洁。禁止进行露天烧烤的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布。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