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严禁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焚烧黄纸、冥钞等祭祀品。在非禁烧区域焚烧祭祀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指定容器内焚烧祭祀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文明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需要,划定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及公共场所禁止焚烧祭祀品区域。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