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严禁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焚烧黄纸、冥钞等祭祀品。在非禁烧区域焚烧祭祀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指定容器内焚烧祭祀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文明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需要,划定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及公共场所禁止焚烧祭祀品区域。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