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临街两侧建(构)筑物、广告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车站、绿地等场所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可以配套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应当安全、节能、环保,并与周围整体建(构)筑物、景观相协调。设置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