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等处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广告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不得在树木、建(构)筑物、门店橱窗(门头)、各类市政设施、地面及居民小区内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各种广告,不得在城市公共场所、停放的机动车辆上乱悬挂、乱散发宣传单等广告。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