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四)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五)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