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四)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五)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