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停车设施上按照停车标识有序停放车辆,并且排列整齐。不得在设置的停车设施以外的人行道、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区域停放机动车辆。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