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设置的停车设施连续停放二十日以上且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废旧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按照法定职权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三日内移离;逾期不移离或者无法通知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将车辆移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通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申领。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