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信息及时核查处理。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