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绿化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