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自然山水格局和城市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绿化用地的均衡分布及绿化建设的可行性,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绿地布局和绿线范围。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