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三)同意其辞职的,应当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必要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四)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