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十四条有效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及时依法处理;以上述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