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同意其辞职的,应当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必要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