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履行职责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三)不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