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履行职责条件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履行职责的;(三)不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