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二)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四)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五)讨论和决定本居住地区涉及居民整体利益的重要问题;(六)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