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