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五)讨论和决定本居住地区涉及居民整体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