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在城市市区内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焚烧树叶、丢弃废物;禁止乱贴乱画;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